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困惑于无法对违纪学生进行有效的惩戒。在这种情况下,2021年3月1日,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开始实施,明确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这个规则的实施,让教师在课堂管理中心中有了底气和力量,但广大教师也要头脑清醒一些,不能局于表面的理解,要认真分析规则的精神,合理合法地而不是滥用惩戒权。
有研究表明: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的关键期是幼儿阶段和小学阶段,初中为弥补阶段,高中是矫正阶段。可见,中小学阶段是养成教育非常关键的时期。同时,养成教育的有效方法不仅有正强化法,即鼓励、表扬,还有负向强化法,如批评、惩戒等。
因此,我认为教育部出台的惩戒规则就属于负向强化法,同样也是养成教育的重要手段,课堂管理的重要方法。同时,我认为教师在运用规则行使惩戒权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
1.惩戒是在表扬、鼓励等方法没有效果的时候才可使用。如果是学生无意造成的小失误,老师完全可以在了解真相的基础上去鼓励学生,用正向强化法使学生改正错误。但有的学生是多次出现或故意犯错,这时候教师才考虑使用惩戒权。
2.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或者让学生明白自己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负责,而不是为了发泄个人的不良情绪或对某个学生有偏见去惩戒。如果真心为了学生,学生和家长还是能够理解老师,从而配合老师的工作。
3.教师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时候,一定要让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样的话,正常的学生是不会抵触老师对他的惩戒。但如果学生的心理有问题,如学生知道自己有错误,但就是不配合老师的惩戒,这种情况下,教师要变通方法教育他,或者只要他能够做出以后不再犯以前错误的保证,教师可以减轻或免除对这个学生的惩戒。这种特殊情况最好在其他学生不知情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其他学生会效仿而躲避老师的惩戒。
4.较轻的惩戒,如口头批评、责令道歉等形式,可以由教师自主掌握。但如果教师要实施较重的惩戒,如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等,一定要与家长进行沟通,征得家长同意后实施。这样,可能避免一些由于家长不理解而产生的误会。
5.教师对学生的惩戒一定要合法,教育部出台的规则就是我们行使惩戒的法规,千万不要超出法规的范围。如使用体罚的方式惩戒学生就要避免,这种方式既可能造成学生身体的伤害,也会使学生的心灵受到创伤。所以,教师要放下手中的“戒尺”,心中怀着对教育的无比神圣之情而关心学生,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从而改正错误。
因此,教师面对惩戒权,要“放下手中的尺,扬起心中的帆!”
2021年4月15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