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推动各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小学)的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小学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条例》、全面推进教育系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构建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我国中小学数量众多,地域区域特征明显,其教育教学等工作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中小学的信息公开工作,关系到中小学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关系到教育系统信息公开工作的整体成效。各地中小学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不断增强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二、准确把握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中小学在办学或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意见的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中小学公开信息要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体现及时、准确、规范的要求,努力将信息公开与日常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机制。中小学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规范,确保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要建立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中小学校长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落实专人或机构承担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结合学校实际,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要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中小学不得公开。但是经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中小学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澄清。
——要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公开。确定公开的,要明确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公开受众等;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要建立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本校教职工因自身教学、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本校学生家长因行使子女监护权的有关需要,向中小学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时,中小学要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要为他们了解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对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建议、咨询等,中小学要认真予以回复。
(三)认真做好重要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学要重点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5.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7.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8.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9.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10.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11.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四)积极探索信息公开的有效形式。中小学公开信息要优先利用学校网站。尚不具备单独设立学校网站条件的,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信息。要综合利用校长信箱、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内广播电视等载体,增强公开实效。
中小学要将与学生有关的基本制度规定进行汇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发放,或通过召开家长会、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方式将重要信息告知学生家长。
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学生家长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三、切实加强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的保障措施。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条例》和本意见制定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科学界定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在实施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各自应负的职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分类指导,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遏制中小学择校和乱收费、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强化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等社会普遍关注的信息的公开,逐步规范中小学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要在部门网站上开设“中小学信息公开专栏”,指导所辖中小学及时公开信息,积极为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创造条件。要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工作正常进行。要将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认真履行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协调相关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生家长、教师等人员对本地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以适当形式公布评议结果,并以此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将中小学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要及时纠正中小学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错误情形,必要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及时总结信息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及建议,要及时报告。